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北京三军仪仗队起诉深圳信禾公司一审胜诉
李京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9日就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仪仗队与被告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信禾公司将现有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的相关五十周年阅兵、军官敬礼、操练、检阅等画面的“将军配剑”“红色八一步枪”产品所有的宣传册、光盘、挂画全部销毁,并不得再行使用、转让,以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赔偿十万元。
    为推销产品“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三军仪仗队的字样和形象屡次进行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分别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经合议庭评议,最后对于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作出认定,因信禾公司在未征得三军仪仗队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所以法院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公开宣判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表示,判决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领取判决。